執行終結程序構建是怎樣的
(一)執行終結前的準備
在案件移送終結裁定前,執行法官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1.對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線索進行調查;
2.對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及財產線索進行調查;
3.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
4.對依法可以執行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處置完畢;
5.經調查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已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財產調查情況及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6.必須經過一定的時間,即執行程序開始后經過若干年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如果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經查不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進行聽證。
(二)執行終結中的裁決
執行法官對符合終結條件的案件,在辦理裁決終止執行過程中,可以考慮參照以下步驟操作:
執行法官對擬終結執行的案件應當撰寫終結執行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財產調查情況、財產處置情況、相關證據及終結執行的理由,經執行組合議后移送裁決合議組裁決。
裁決合議組應在規定期限內討論并作出審查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執行機構負責人批準;終結裁定也應當以書面裁定形式,裁定書全面敘述裁決過程包括聽證過程和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交待可重新申請執行的權利。
裁決合議組應在裁決后三日內將裁決案卷材料交還執行法官實施。
(三)執行終結后的救濟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申請執行人不服終結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先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不服異議處理意見的,在收到異議裁定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是否聽證,由復議法院決定。
傳統觀點將執行終結的含義理解為整個法律文書執行力的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后即不能再重新啟動。即使將來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法啟動執行程序。這種觀點顯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筆者認為,應當將執行終結理解為具體執行程序的終結,這種終結可以再行啟動恢復執行程序。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將來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原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這樣的操作辦法,既符合執行程序本身的規律,也有利于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市場風險,有利于引導社會輿論正確認識執行難問題,同時還有利于更充分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執行終結程序還需要破產法特別是個人破產制度的確立和完善。
執行終結情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六、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執行終結程序構建包括了三個要點,第一就是執行終止前需要做的相關準備,是執行法官需要做的,其次是執行終結中的裁決,是要根據規定的相關步驟執行的,最后是對申請執行人人的執行終結后的救濟,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的。而且根據相關的法律條例,執行終結程序也是有規定的情形的,只要滿足其中一條就可以進行執行終結。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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