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1.申請人撤銷申請。執行程序一般是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的,當事人提出申請后,表示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撤銷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的根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法律文書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公證機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被公證機關撤銷;仲裁裁決被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執行工作就無從進行了,只能終結執行。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被執行人死亡,一般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如果他有遺產可供執行,或者有義務承擔人的,仍應依法予以執行。但如果被執行死亡后既無遺產,又無義務承擔人時,執行工作就無法進行,因此應當終結執行。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追索“三費”是特定人的權利,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存在的,是以特定人的生存為前提的,如果具有這種特定身份的人死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應當終結執行。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扶助一些無依無靠的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這些人借款往往是為了維持最簡單、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借款數額又都不很大,因此,在他們確實無力還債時,可以終結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活困難的公民有贍養人、扶養人,只是贍養人、扶養人不承擔應盡的義務,那么不能終結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僅是一時的傷病不能勞動的,也不能適用本項規定。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是一項靈活性規定。在實踐中,如果除了上述五種情況,又出現了某種不需要執行的客觀情況,例如,執行過程中,義務人自動履行了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這項規定,依職權終結執行。
強制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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