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xiàn)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xù)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xiàn)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jié),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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