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是否中止執行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檢察院向法院建議中止執行原判決。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執行
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后,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即是當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應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民訴法》第256條,《民訴法解釋》第466條總結: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的。
3、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5、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7、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8、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9、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10、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的。
以上就是關于檢察院是否有權中止法院的執行權力的問題了。可以了解到,檢察院只能通過建議使法院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法院正在執行的相關案件。如若您還有什么關于這方面的疑惑,歡迎您到律霸網進行在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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