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本次執行程序
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
2.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
二、什么是中止執行
中止執行,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發生某種特殊情況而暫時停止執行。中止執行只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與終結執行不同。
三、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第103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15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后,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出現法定特殊情況后,法院要依法裁定中止執行判決;民事訴訟法對中止執行的情形作了概括性描述,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則作出了具體性的描述,在上文中,均有所體現;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只是暫停執行,如果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就將進入到恢復執行程序中,希望可以幫助到你。當然了,你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建議您咨詢專業的意見。詢問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來處理。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和合法權益,保護你的利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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