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二、中止執行的程序
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
2.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的意思是在案件執行程序中,出現法定特殊情況后,法院要依法裁定中止執行判決;民事訴訟法對中止執行的情形作了概括性描述,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則作出了具體性的描述,在上文中,均有所體現;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只是暫停執行,如果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就將進入到恢復執行程序中,這一點要和終結執行相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歡迎瀏覽律霸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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