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中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綜合這兩條規定,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與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中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
據此可以得出結論,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不中止執行。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于執行命令不服;對于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對于他的中止執行有特別規定,若還有其他見解或者有疑問的話,可以去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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