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止執行的情形
執行中止是指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時暫停執行,待導致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執行終結的情形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中止執行。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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