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執行中止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行政訴訟中停止執行的情形適用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被訴行政行為必須經法院裁定才能停止執行
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不論是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還是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論哪一方認為需要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都應當經人民法院審查后以裁定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執行。也即即使是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停止執行。但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行政行為是“被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停止被訴行政行為,并不是所有行政行為。
二、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申請人范圍
修訂以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原告可以成為申請人,修訂后新增了利害關系人。此外,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也是雖不能算作申請人的范圍之列,但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不能當然的停止執行行政行為,如其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該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后以裁定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執行。
三、依申請和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兩種情形
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該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是否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果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應當裁定停止執行。另一種情形是法院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的,只有當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此時不需要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在認定清楚事實后即可裁定停止執行。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會進行行政訴訟執行中止。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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