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國外交部長參加條約談判,無需出具全權證書
B.中國談判代表對某條約作出待核準的簽署,即表明中國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
C.有關引渡的條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批準書由國家主席簽署
D.接受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國務院決定,接受書由外交部長簽署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選項A正確。全權代表進行談判締結條約須具備全權證書。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談判締約無須出具全權證書,仍被認為代表其國家。
選項B錯誤。待核準的簽署是等待政府確認的簽署,表示一種特殊的待定狀態。在簽署人所代表的本國確認之前,它只有認證條約約文的效力;如待核準的簽署經該國確認之前,即發生正式簽署的效力。另外簽署也不一定必然發生條約的約束力。
選項C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7條的規定,有關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批準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署。
選項D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12條規定,接受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國務院決定。經中國代表簽署的或者無須簽署的載有接受條款的多邊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作出接受的決定。接受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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