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后工資還能凍結多少?
1、在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即不超過三個月。
2、拖欠給付執行款的,依法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工資卡期限為一年,經申請人申請可續行凍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工資卡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按不超過一年續行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也就是說,只要被執行人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沒有履行完畢,經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一直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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