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乙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達成仲裁協議
B.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定程序
C.裁決事項超出仲裁機構權限范圍
D.仲裁裁決沒有根據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認定事實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2013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選項A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
選項B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中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
選項C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
選項D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法定事由,甲若以此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法院可裁定駁回甲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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