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后還能恢復執行
能恢復執行。
執行中止是指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時暫停執行,待導致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那么,法律規定執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當然,當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如何認定《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的“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社會現象層出不窮,這項立法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社會科學和法律界沒有涉足的問題,保障執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據和必要的法律救濟,避免司法執行程序出現瑕疵。對于執行不能引起的中止執行,屬于其中一種訴訟風險,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就應該有這種承擔風險的意識,否則一旦執行不了,就會將責任推給人民法院。但是由于這一條款不太明確,沒有具體的標準,容易導致執行人員適用的隨意性。部分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隨意將該條款作為裁定中止執行的理由。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沒寫明工資簽了怎么辦
2020-12-24刑事案件中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020-12-26朋友行政違法會如何處罰
2021-03-04彩禮錢是否需要返還給男方
2020-11-25手寫房屋贈與協議有效嗎
2021-03-03二審終審判決生效一審法院執行嗎
2021-02-05如何證明個人財產與債務無關
2021-01-16房地產開發貸款利息的計算
2020-11-24侵權糾紛可主張賠償可期待利益嗎
2021-03-25一般代理可以調解嗎
2021-02-14農村集體土地租賃期限有多長
2020-11-18離婚單位集資房如何分割
2020-11-08房地產權屬調查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2020-12-17提前離職扣工資嗎
2021-02-25單位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辦
2021-03-26做了一年多的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
2020-11-19勞動者不簽合同 單位可終止勞動關系
2021-02-04試用期勞動合同怎么寫
2021-01-13人壽保險具體包括哪些類型
2021-01-13他人代簽商業三者險投保單免責條款仍舊生效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