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以后怎么解決
中止執行后,如果又能夠向法院提交被執行人可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即可啟動執行程序繼續執行,直到該案執行完結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具體內涵
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8)一方當事人執行中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適當擔保的。(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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