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對所要執行的財物或是行為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二、一方當事人確實有客觀原因致使無法繼續執行程序,例如:
1.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并從其死亡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尚未明確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2.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并從其終止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其他情形,例如:
2.被執行的財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所爭議的標的,因而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3.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4.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執行法院或者提審該案件的上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執行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對案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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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山東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是國家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至今已有10余年的法學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工作經驗。 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一直注重研究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債權債務(民間借貸)、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公司法務、刑事辯護等領域,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在為當事人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當事人很好的評價,并且憑借為當事人辦案的良好口碑 ,得到了當事人的推薦,為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人解決了諸多法律難處。 執業信條:誠實信用、盡職盡責、追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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