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
亦稱縱向管轄,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織系統內,縱向上確定哪一家仲裁委員會受理什么樣的勞動爭議案件。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級別管轄,國家的法律、法規目前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是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從各地的實踐來看,一般是由省級仲裁委員會管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地市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地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和大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縣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所有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數的勞動爭議案件都是由這一級受理的。
相關知識:
仲裁的管轄是指確定各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權限。明確當事人應在哪一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有哪一個仲裁機關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實質是各個仲裁機關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仲裁管轄實行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
1.地域管轄
是指同級仲裁機關之間受理仲裁案件的權限和分工。我國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實行的是屬地管轄原則?!秳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辦事規則》第8條還特別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向勞動者當事人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2.級別管轄。
3.移送管轄
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受理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該案件不屬于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從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如本案中新安區仲裁委員會認為該爭議應由長定區仲裁委員會受理,于是將其移送給長定區仲裁委員會。需要指出的是,接到移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應由自己受理的,不應再向其他仲裁委員會移送,而應同有關仲裁委員會協商,協商不成的,報送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
4.指定管轄
是指由于轄區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兩個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發生爭議時,由他們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下級某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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