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見賣淫穢影碟的小販可憐,給小販1000元,買下200張淫穢影碟
B.乙明知趙某已結婚,仍與其領取結婚證
C.丙送給國家工作人員10萬元錢,托其將兒子錄用為公務員
D.丁幫助組織賣淫的王某招募、運送賣淫女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包括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和某些對向犯。對向犯(對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罪與受賄罪;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選項A錯誤。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稱為對向“犯”似乎不合適,但這種犯罪以存在購買方的行為為要件,故刑法理論仍然稱之為對向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選項B正確。乙與趙某均構成重婚罪,屬于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對向犯。
選項C正確。丙構成行賄罪,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屬于雙方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的對向犯。
選項D正確。真題的觀點認為,組織賣淫行為與協助組織賣淫行為是共同犯罪,只是因刑法有特殊規定,最后定的罪名不同而已。
【提示】王某構成組織賣淫罪,丁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雙方不構成共同犯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管賬人等。如果刑法沒有規定本罪,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行為,但刑法特別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據此,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與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分別定罪量刑處罰。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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