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事項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仲裁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并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對相關爭議具有的管轄權。
在商事爭議中,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于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當仲裁管轄權存在問題的時候,則可能出現即便已經做出了仲裁裁決,也會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一方面,在提起仲裁申請之時,需要仔細審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可以適用管轄,以免出現違反仲裁法相關規定導致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出現。
另一方面,當收到仲裁通知之時,如果對仲裁庭的管轄存在疑慮,那么及時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也會為爭取訴訟主動權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律霸網小編認為,在進行仲裁管轄權異議時,應當重點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否有仲裁管轄權異議的空間
要進行仲裁管轄權異議,首先就必須審議相關爭議,是否具有仲裁庭無法管轄的理由,即是否存在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當事人之間不具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則可以向仲裁庭主張相關爭議不應由仲裁庭進行管轄;反之,進行仲裁管轄權異議更多的則在于程序方面的意義。
根據我國《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若存在如下幾種情況之一,仲裁庭可能對相關爭議不具有仲裁管轄權:
(1)當事人之間不具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的達成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協議沒有明確的仲裁事項;
(4)爭議事項超出了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
(5)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7)一方采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8)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
(9)同時約定了仲裁和訴訟管轄的。
也就是說,仲裁協議的適用,必須滿足三大前提:有仲裁合意、約定明確、符合法定范圍。凡是不滿足這三大前提的,仲裁協議的效力都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即仲裁庭無管轄權,當事人可依法對仲裁管轄權進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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