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介紹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1999〉69號《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第二項規定:“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國家科委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6項定:“……企事業單位可以與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對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發生的商業秘密侵權案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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