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中斷是什么意思
仲裁時效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之中,申請仲裁,權利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使得原來以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一種法律現象。
仲裁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的情形
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期限已過,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程序。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駁回的,恢復執行程序。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確定了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恢復執行程序。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但已確定了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恢復執行程序。
五、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不明的部分已經仲裁庭補正的,恢復執行。
六、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申請執行人無力履行義務,但后來又有能力履行的,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以恢復執行。
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請執行人的破產案件,已經破產和解的,恢復執行。
律霸小編提醒您,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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