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行政訴訟;
4、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5、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應當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此外,仲裁委員會受理房地產糾紛也應以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一般情況下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作出仲裁,該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再向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要求其他機關處理。
(3)當事人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不受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的限制,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
(4)訴訟法原則。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應當遵循訴訟法的一些原則。如: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仲裁人員依法回避原則等等。
房地產糾紛仲裁制度與其他解決爭議的制度比較有以下特點:其一,與協商解決和第三人調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徹底性和權威性。其二,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性。不僅仲裁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且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協議不開庭,由仲裁庭按書面材料作出裁決。其三,仲裁程序更簡便。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實先行裁決,可見仲裁程序比訴訟程序簡便、靈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于房地產糾紛,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的,如果是在仲裁范圍內的,也是可以申請仲裁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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