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買社保。可市民梅先生遇到的情況卻很特殊:他上班三年,單位第一年沒買社保;現在,梅先生被單位辭退,他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他第一年的社保費用。
昨日記者獲悉,梅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輸了;到法院起訴,也輸了。成都中院日前終審認為,勞動仲裁的時效只有一年,梅先生在3年之后才申請仲裁,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對此不支持。
2005年8月,梅先生進入溫江的一家溫泉酒店工作,雙方雖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工作一年之后,從2006年8月開始,酒店開始給梅先生購買社會保險,梅先生的工資條中也出現了代繳社保的項目。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了2008年的10月。
2008年10月,因為工作上的頻頻失誤,梅先生被酒店辭退。賦閑在家的梅先生突然想起,自己上班的頭一年,酒店并沒有為其購買社保,于是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第一年的社保。
從2008年10月提起勞動仲裁開始,該案經歷了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三道程序。日前,成都中院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認定梅先生的請求已過仲裁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成都中院認為,社會保險費繳納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分別按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因此,2005年8月,梅先生在領取第一筆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此時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梅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隔三年才主張權利,而根據《勞動仲裁爭議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由此可知,梅先生的訴訟請求已過仲裁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多年代理勞動仲裁案件并擔任仲裁員的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勁夫指出,生活中,單位未及時為員工購買社保或不足額購買社保的問題一定程度存在。對此,員工要求補繳當初的社保,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判支持和不予支持的都存在,“成都中院的終審判決認為過了仲裁時效不予支持,在成都范圍內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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