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裁定情形有哪些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裁決的。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管轄權,作出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第二,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不論是涉外仲裁,是國內仲裁,對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或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事項進行裁決,裁決無效。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系偽造的。
第五,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七,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當用裁定書形式,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不是撤銷該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未消除,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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