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序進行:
(1)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3)依法組成合議庭;
(4)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在仲裁實務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撤銷的情形時,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當事人的申請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前提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撤銷仲裁裁決。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合議庭決定是否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而不得適用獨任制。因為:
(1)此類型案件并非簡單案件,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一旦作出,不僅使該仲裁裁決失去其法律效力,而且,還意味著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審判權否定了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獨任制只能適用于簡單案件的審理。
(2)此類型案件依法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獨任制只能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制,只能適用合議制。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后,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仲裁裁決符合法定的應當撤銷的情形,應當作出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如果認為仲裁裁決不符合法定應當撤銷的情形,則應當作出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仲裁裁決繼續有效。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應當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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