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建議書是原勞動部制作的34種勞動爭議仲裁文書中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3條規定,仲裁建議書是一種補充性的仲裁文書,只是當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時,有些對當事人有參考意義的內容不便在裁決書中表述,才運用仲裁建議書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因此,該仲裁文書沒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絲毫約束力,只起一種參考的作用。鑒于仲裁建議書的性質和作用,一般情況下在仲裁尚未開始或仲裁結束后,需要向當事人提出建議時,才能使用仲裁建議書,而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需要做出決定或結論時,不能使用仲裁建議書。例如,當事人前來申訴,仲裁委員會可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如何自行和解的仲裁建議書,如當事人不采納,仲裁委員會即可立案審理。在案件審理完畢,為了使當事人吸取教訓,增強法制觀念,仲裁委員會也可用仲裁建議書說明其敗訴的原因及今后應如何辦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仲裁委員會不能用仲裁建議書的形式向當事人提任何建議或結論性的意見,以免誤導當事人,使案件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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