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為出售一臺挖掘機分別與乙、丙、丁、戊簽訂買賣合同,具體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脅迫乙訂立合同,約定貨到付款;4月1日,甲與丙簽訂合同,丙支付20%的貨款;5月1日,甲與丁簽訂合同,丁支付全部貨款;6月1日,甲與戊簽訂合同,甲將挖掘機交付給戊。上述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就履行順序產生爭議。關于履行順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戊為第一順序);(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價款,丙為第二順序,丁為第三順序);(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乙為第四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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