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應組成特別仲裁庭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縣級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報請市(地、州、盟)仲裁委員會處理。
一、仲裁庭對集體勞動爭議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處理,開庭場所可設在發生爭議的企業或其他便于及時辦案的地方。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或者促成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或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四、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五、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六、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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