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貢某立公證遺囑:死后財產全部歸長子貢文所有。貢文知悉后,自書遺囑:貢某全部遺產歸弟弟貢武,自己全部遺產歸兒子貢小文。貢某隨后在貢文遺囑上書寫:同意,但還是留10萬元給貢小文。其后,貢文先于貢某死亡。關于遺囑的效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貢某遺囑已被其通過書面方式變更
B.貢某遺囑因貢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貢文遺囑被貢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貢文遺囑涉及處分貢某財產的部分有效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據此可知,貢某的自書不能變更公證遺囑。
選項B正確。貢某立公證遺囑:死后其財產全部歸長子貢文所有。但貢文先于貢某死亡,無法依據公證遺囑繼承貢某的全部財產,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因此,貢某的遺囑因貢文先于貢某死亡而無法發生效力。
選項C錯誤。《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據此可知,貢文的遺囑只有貢文自己可以撤銷、變更,貢某無權進行修改,故其修改部分無效。
選項D錯誤。《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法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據此可知,貢文遺囑中涉及處分貢某財產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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