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條件背書是否無效
無效。
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因為票據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持票人必須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據才能主張其票據權利。背書是附屬票據行為,背書人轉讓的是出票人通過法定的記載事項設立的票據權利,背書人無權增加或減少出票人所創設的票據權利。因此,背書人在轉讓該票據權利時,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背書,是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的,但背書行為本身仍然有效。這一點同民法上的附條件的合同不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該合同才能生效。票據則不同,票據的性質和票據正常流通的實踐要求,背書轉讓票據,只能是單純性背書,即背書是無條件的。
二、什么是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一旦在轉讓的票據上簽名,則要承擔作為背書人的義務:
1.必須保證被背書人(以及在此之后合法取得該票據的人)肯定能得到票據的承兌及付款;
2.必須保證背書人(以及在此之前在該票據簽名的人)簽名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
被背書人在取得背書后,即得到該票據的所有合法權利:
1.背書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匯票付款方要求匯票承兌及付款;
2.若匯票承兌遭拒,被背書人可以向其直接背書人及曾在匯票簽名的“前背書人”(包含出票人)要求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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