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背書不連續指哪種情況
票據背書不連續的情形包括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范或不蓋騎縫章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第五十七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二、匯票承兌的一般原則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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