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權限制要求有什么
票據抗辯權限制條件: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因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無效的票據主要有下列三種:
(1)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22條、第76條、第85條分別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缺少任何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當然無效。
(2)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在票據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票據是指原記載人改變原有記載事項,它不同于偽造或變造票據。《票據法》允許更改的已有記載事項,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絕不可更改,否則,將導致票據無效。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公示催告期滿,無利害關系人申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經人民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后,票據權利已經法院除去,持票人已無權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除權判決為抗辯事由而對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讓人也不例外。3、票據債權已消滅。票據債權因付款、提存而消滅的,票據債務入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票據為交回證券,即債權人應在票據付款人付款時在票據上記載收訖并交回票據,債權人所享債權因票據債務人的付款和債權人的受領而消滅。因此,如債權人再次行使付款請求權,則票據債務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絕。在票據債務入已將票面金額提存的情況下,票據債權因提存而消滅,任何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票據債務人均可以已提存為由,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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