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侵害贈與人,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的幾種情形,其中,情形一即為:“(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該侵害行為不僅包括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身體層面上的傷害,而且包括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精神層面上的傷害。
從另一方面要求,在訂立贈與合同時,贈與方與受贈方都應對于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所了解,以確保贈與的實現并避免后續所可能發生的糾紛。
(一)案情簡介:
王某與徐某2004年6月26日登記結婚,2007年9月,徐某生一女王甲。2010年12月,王某與徐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后王甲一直由王某撫養。王某婚前曾購買房屋一套,2007年,王某因考慮徐某懷孕辛苦,故于2007年6月將該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無償贈與徐某,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王某與徐某離婚后,隨著王甲的長大,王某的親屬多次對王甲是否為王某之女表示質疑,2012年7月,王某帶王甲進行了親子鑒定,經鑒定,王甲并非王某之女。王某遂對徐某提起訴訟,表示因徐某隱瞞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與他人懷孕后又聲稱懷有王某的子女,騙取王某的信任,導致王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將個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贈予徐某的行為,因此請求撤銷對徐某的贈與。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雖然王某將自己名下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贈與徐某,并已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但這種贈與行為所附的忠實義務毋庸置疑。婚姻存續期間,徐某所生女孩經鑒定排除了王某是其生物學父親,并且徐某認可該女孩確非王某親生,徐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忠實的義務,且在精神上嚴重侵害贈與人王某,因此王某要求撤銷將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贈與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該案中,徐某不僅在與王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而且隱瞞其所孕育的子女非王某子女的事實,并在與王某離婚后由王某撫養該子女,其行為對王某造成精神上極大的傷害,雖王某對于徐某的房屋贈與已經產權登記變更而實現了財產權利的轉移,但王某依然可以依法撤銷其對徐某的贈與。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贈與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贈與合同,其贈與的原因大多是出于長輩對于晚輩的疼愛或某種補償,也可能是為實現某一特殊的目的。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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