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合同是否算是行紀合同
拍賣合同不屬于行紀合同,行紀合同的特征有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的自主權,拍賣合同不具有這兩點特征,如果將拍賣合同應要歸入合同法分則的有名合同,應該最接近委托合同。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處置的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拍賣合同不屬于行紀合同,拍賣合同是不具有審計合同的特征的,一般情況下屬于委托合同,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認清楚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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