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能要求行紀人擔責嗎
行紀合同既有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又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即委托人、行紀人、第三人。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既然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必須自己直接對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從事買賣事務時,不論行紀人是否告訴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響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的買賣關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產(chǎn)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委托人無權對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系提出自己的異議。
因委托人的違約行為致使行紀人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時,第三人不得直接對委托人主張損害賠償,而只能向行紀人主張權利,行紀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只能先承擔責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償權。同樣的,行紀人此時也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拒絕承擔自己的責任。行紀人承擔責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行紀人是行紀關系中根據(jù)委托人要求代為從事購銷、寄售等行紀業(yè)務的當事人。依現(xiàn)時大陸法國家的司法實踐,行紀業(yè)務為商業(yè)活動,行紀人須履行商業(yè)登記程序取得行紀經(jīng)營資格。行紀業(yè)務范圍一般包括財產(chǎn)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擔保、代登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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