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票據簽章的形式是什么
律師解答: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這種方式被稱為票據簽章的基本方式。簽名是指自然人親筆在票據上記錄自己的姓名。這是世界上采用最為廣泛的簽章方式,其最簡單也最安全地確定了票據簽章所表現的名義人與簽章行為人的同一性。
相關法律知識: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這種方式被稱為票據簽章的基本方式。簽名是指自然人親筆在票據上記錄自己的姓名。這是世界上采用最為廣泛的簽章方式,其最簡單也最安全地確定了票據簽章所表現的名義人與簽章行為人的同一性。但在票據實際適用中,由于大量的票據都經銀行集中處理,而自然人筆跡難以穩定,對所簽的姓名與實際行為人同一性的認定造成顯著困難,手書簽名在中國反而不是很廣泛。蓋-章與簽名具有同一的效力,是簽名的變通形式。蓋-章完全沒有行為人本人的筆跡,不能完全確定由行為人本人親自所為,所以,其只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票據簽名的變通方式,而不是固有方式。際上,蓋-章對照識別簡便、外觀形式固定,反而成為一種常用的票據簽章方式。簽名加蓋-章在法律效力上并不比單一簽名或蓋-章更高,但其是雙保險簽章,起到加強票據信用的作用,因而被人們所喜愛。但是法律僅規定三種自然人簽章方式是遠遠不夠的,與不斷發展的科技不相適應。各種新型的簽章方式正在或將會不斷涌現,比如簽字機、數字簽名等。還有我國如此看重蓋-章的效力是相當落伍的。有學者非常尖銳地指出:“票據法認可加蓋印章具有與手書簽名同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比較落后的。外國的觀眾恐怕不禁要問:中國的票據使用者,難道寧可隨身攜帶并費神看護印章,也不肯輕易地手書簽名?”蓋-章取得了與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簽字機的簽字、記號、代碼與蓋-章在本質上并無差異,其效力也不應被否定。《美國統一商法典》3—401條第2款規定可采用標記或號碼來代替簽名。因為某一主體經常用某標記或號碼來代表自己,其就具有一定的公示性。
自然人簽章除要求用以上三種形式之外,還嚴格規定必須運用本名。所謂本名,指的就是戶籍上登記的姓名。也就是說,自然人非使用本名簽章的無效。從票據簽章原理看,票據上之所以要求有行為人的簽章,就是由于姓名為代表特定自然人的符號,有著公示、公知、公信的作用,當他人看到票據上所簽的姓名時,就能將其與現實的自然人聯系起來,從而使票據上的債務確定下來。這樣,票據流通時同時保障了安全。自然人簽名、蓋-章的姓名,國外比較輕松自由。自然人可以以本名之外的藝名、筆名、雅號、別稱甚至可以是一個姓、一個名、一個記號作為簽章,只要其對外具有公示作用。而我國只允許自然人運用戶籍上的本名為票據簽章,而不承認其他姓名的效力。對此,大部分學者抱相反態度,認為認定票據上以藝名、筆名、別名等所作的簽章有效,并不有違票據簽章原理,也并不有損票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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