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據喪失的情形,指示付款人對已經喪失的票據停止止付。現行的掛失止付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發出掛失止付的主體只能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即只限于那些能夠依靠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并且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據的人。(2)必須是權利人已經喪失票據,而且喪失的票據是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19日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付款人在得到掛失通知之后并沒有對通知事實進行審查的義務,只不過為了防止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之前發生票款被他人冒領的危險,付款人協助采取的救濟方法,權利人要想確定其對票據權利的擁有,必須有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予以除權判決或通過訴訟解決。
掛失止付中,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責任有一個時間限制,《支付結算辦法》第51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這說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時,只有查明確未付款,應立即暫停支付。假如票款在掛失止付之前已被惡意持票人冒領,付款人或其代理人在已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的前提下就不再承擔責任,失票人只能自己承擔向不當得利人或侵權人請求返還利益或賠償損失的責任。而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有什么
2021-02-04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是否適用回避
2021-01-18企業債權債務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2020-12-16擔保法解釋一
2020-12-14婚前購房離婚如何分割,貸款是共同債務嗎
2021-01-30交通事故中車主的責任
2020-12-29離婚時一方主張財產是個人財產應提供什么樣的證據
2021-02-22繼子女繼承了生父母的遺產,就沒有資格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2021-01-13如何辦理執行案款提存手續
2021-01-11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
2020-12-06勞動關系轉移證明
2021-01-17純勞務分包給自然人合法嗎
2021-02-28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2021-03-11意外險保額如何計算
2021-03-25批單不屬于格式條款
2021-01-11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是重要的創新
2021-03-05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時應提供現金價值表么
2021-01-12保險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評估賠款準備金
2021-03-21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12二手車沒保險違法嗎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