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綜上,票據簽章作為票據內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基石,“在票據上簽章者負票據責任,不在票據上簽章者不負票據責任,這是票據責任承擔的基本原理。”(姜*初、章*華《票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頁。)因此,票據簽章對票據至為重要,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
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票據因缺少出票人簽章而無效。票據的記載事項依據效力的不同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記載事項。各國立法普遍將出票人簽章確立為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相應的規定。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一般會導致票據無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據(空白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時,故意將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一部空白不記載,而預定其后由他人進行補充記載,并依票據所載文義發生票據效力的特殊票據。)。空白票據是留白部分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特殊票據,如票據金額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據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因此區別于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無效票據,會在票據上的空白事項補充完全后發生一般票據之效力。盡管如此,法律也對空白票據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項要求是空白票據必須具備出票人簽章(有學者認為若空白票據上不具備出票人簽章而代之有承兌人或保證人的簽章,也成立空白票據,但無論如何票據行為人的簽章是不可缺少的。見趙*華《票據法問題研究》。),這表明無論是完整票據還是空白票據,出票人簽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發揮票據價值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說,出票人簽章是票據的生命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個體戶和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2021-01-08交通事故中兩人受傷是否分別訴訟
2020-11-30出租人私自賣房構成侵權嗎
2021-01-30非親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如何的
2021-01-07戒毒所不是直系親屬可以探視嗎
2021-03-17子女贈予父母的房產可以變更回來嗎
2020-11-30股權出質可以辦理股東變更嗎
2021-03-19房屋抵押后還不上流拍能住嗎
2021-03-20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2020-12-26按份共有房產已過戶可以贈與嗎
2021-01-23批準入職要走什么流程
2020-12-30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20-12-15以房養老政策如何且行且完善
2020-11-21保險理陪的流程是怎樣的
2020-12-17土地轉包是否需要原承包者同意
2020-12-09土地出讓合同可以公開查詢嗎
2020-11-16拆遷是否需要復議前置
2021-01-08拆遷補償款是否為行政賠償
2021-03-15賓館拆遷斷水斷電影響了生意,怎么維權
2020-12-15房屋拆遷航拍圖幾年拍一次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