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不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做法
委托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期屆滿后,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委托物需具備幾個條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行紀人已經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權。
二、委托人沒有理由的拒絕支付報酬。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報酬的事實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過不得留置的條款。如果委托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托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委托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
按照擔保法對留置物的規定,行紀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經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紀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并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了委托人應支付的報酬,剩余部分還應當歸委托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托人繼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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