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將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銀行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這里也是出票人)簽發,由承兌銀行承兌的票據。企業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時,應向其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交納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前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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