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又稱“信托合同”。行紀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制度源自羅馬法,舊時又有固有行紀與非固有行紀之分;前者指以貨物和·有價證券購銷事務為標的的行紀,后者指以非購銷事務為標的但符合行紀要件的合同關系,包括承攬行紀,運送行紀等。中國古代“邸店”、“牙行”所從事的寄售業務,本質上亦屬行紀。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紀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確定并獨立存在。
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托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系與委托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托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托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三、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托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托人承擔。
四、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合同的委托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果,委托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五、行紀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該結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六、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范圍僅限于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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