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1、合同主體一般為個人,設備出租方少部分掛靠在建筑公司,大多為自由經營。設備承租方一般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設備用于基建。
2、租賃設備均為大型挖掘機,該設備的駕駛員均由出租方配備,負責駕駛和設備的日常維護。其工資一般由出租方承擔,實踐中也存在雙方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的例外。
3、無規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內容一般由當事人依主觀意愿自由約定,隨意性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較高,一般月租金在兩萬元以上,導致當事人“寸金必爭”,焦點比較突出。
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
1、合同訂立不規范。主要表現為合同的內容不全面,缺乏準確性和嚴密性。大多數租賃糾紛案件中,合同內容均系寥寥數語,只涉及設備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對合同的責任承擔、運費承擔、違約責任及設備維修未有約定,且在糾紛發生后,雙方意見不統一,未能就合同內容達成補充協議,導致糾紛發生。
2、合同履行不規范。主要表現為提前解除合同手續不到位。如在租賃設備用于開掘礦山的案件中,由于礦山所在地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政策調整而發文停止礦山開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雙方未及時簽訂終止合同的書面材料。原告為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賃期滿后,以此為依據主張以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則主張以實際履行的期限計算,但無法提供雙方終止合同的依據,處理難度較大。
三、相關建議
1、建立行業規范。設計專門的規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簽訂的隨意性。合同內容應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設備維修的相關事宜和費用問題、賠償責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賃設備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2、構建集中管理的行業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當事人均為個人,法律觀念和認知缺乏,承擔責任的方式較為分散,屬于民間意義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議借鑒出租車行業的公司統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綜合保護,一方面有利于行業行為的集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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