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經營合同網上咨詢
律師回答:
當事人一方即發包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而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該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合同所確定的是承包人對承包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等生產資料或自然資源的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承包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發包人不僅為承包人提供土地自然資源,還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如農機具),而承包人不僅要交納稅金和約定的承包金,還必須完成規定的生產和定購任務。按照標的劃分,可分為耕地承包經營合同,山林、山地承包經營合同,畜牧承包經營合同,水面承包經營合同和果園承包經營合同等。
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由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集體組織為發包人,將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交給承包人即進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者個人(個人合伙)自主經營,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得、欠收自補的原則,向國家或集體上交稅利,自負盈虧的協議。
相關法律常識: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合同的糾紛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爭議;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之爭議;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之爭議;合同是否可能單方解除之爭議。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理想的狀態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定之內容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至合同圓滿終止。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既有合同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有情勢變遷方面的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在簽訂之后的履行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或大或小的糾紛。沒有任何糾紛,合同即履行完畢的情況是不多見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對于合同糾紛,有些當事人協商加以解決,有些卻協商不了,就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訴諸仲裁或訴訟,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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