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范圍不同
專用發票一般用于一般納稅人之間從事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而普通發票則可以用于所有納稅人的所有經營活動,當然也包括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作用不同
普通發票只是一種商事憑證,而專用發票不僅是一種商事憑證,還是一種扣稅憑證。
(三)票面反映內容不同
專用發票不但要包括普通發票所記載的內容,而且還要記錄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銀行賬戶和稅額等。
(四)聯次不同
專用發票不僅要有普通發票的聯次,而且還要有扣稅聯。
(五)反映的價格不同
普通發票反映的價格是含稅價,稅款與價格不分離;專用發票反映的是不含稅價,稅款與價格分開填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開出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計算增值稅都是一樣的,但開專用發票,購貨方符合抵扣條件的(比如購貨方是一般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認證抵扣,購買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貨物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開普通發票,除農產品發票、運輸發票、小規模購買稅控機外,購貨方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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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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