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乙公司是否對甲電動自行車被盜負有責任,是否應當負賠償義務?
律師分析:應當承擔責任。
1、物業公司負有小區內安全管理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看見,物業公司應當對小區內業主的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2、從保管合同角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在監控設施損害的情況下不修理設施,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賠償。
綜上,從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看,乙方作為物業公司都應當賠償甲方丟失電動自行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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