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初步規定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定,是表見代理制度的“原則性規定”或“初步規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進行活動,而容忍了該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盡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動,但如果被代理人盡到相當注意,就可以知道,這時的被代理人要承擔表見代理的責任。
表見代理的成形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其它法律法規中的表見代理
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兩種情況均因當事人之間的特定關系(或合伙或婚姻),使第三人相信當事人的代理權,致其它當事人承擔被代理人的責任。
為了了維護交易安全,大陸法于上個世紀初便承認了表見代理。交易者基于對交易行為合法性的信賴及對交易行為效果確定性的正當期待而進行的交易,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否則,交易活動就會因其過分的危險和不確定性而迫使交易者過分的謹慎,從而抑制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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