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糾紛
1、受理范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申請方式。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地域管轄。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二、調解糾紛
1、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糾紛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達成協議。
糾紛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遵守調解規則;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調解期限。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
三、履行協議
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2、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作出紀錄。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當事人提出協議內容不當,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協議內容不當的,應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經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5、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方法
調解方式有:直接調解,公開調解,共同調解,聯合調解等。
調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動之以情,曉-之以禮,喻之以法。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應僅僅是消極被動地排解糾紛,而應注意調防結合,主動積極地預防、減少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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