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的種類:
《票據法》第27條規定,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類。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持票人并非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債務為目的的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背書作為票據行為,除具有一般票據行為的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等特征外,還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不可分性。背書轉讓的必須是全部票據權利,而且該全部權利只能同時轉讓給同一人。按《票據法》第33條規定,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票據金額同時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單純性。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如果背書附有條件,如背書記載“收貨后背書轉讓有效”等,依《票據法》第九條規定,所附條件無效。
票據背書相關知識:
票據背書的效力表現:
1、權利轉移的效力、權利證明的效力(只要背書連續)、權利擔保的效力(背書人擔保承兌付款)。
2、背書的禁止:禁止附條件背書、禁止部分背書,禁止無記名背書。
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票據采取“嚴格的顯名主義”
5、票據的固有屬性: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
6、要式性指必須按照法定記載事項記載于票據上并簽章;
7、無因性指票據行為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8、文義性指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必須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承擔責任;
9、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種行為獨立發生效力,其中一個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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