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需要滿足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解除條件有約定和法律規定兩種,解除的方式有雙方協商解除和一方申請解除。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們認為,當房屋無法使用或者難以使用時,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對承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應嚴格掌握。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于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于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合同關系,后者只是一個合同關系。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于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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