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是我國法律保護的一種民事權利。
2.票據權利的特征
票據權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點:
(1)票據權利是金錢債權,債務人履行義務時,不能以貨物、勞務或其他無形財產權利來代替支付金錢的義務。
(2)票據權利的行使范圍限定在票據的當事人中,當事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付款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均處在持票人之前,即持票人有權向這些人中的付款人或任何一個人請求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不受被請求人所處票據活動中的階段的限制,但是,持票人不得向處在自己后面的當事人追索。
(3)票據權利的確定性,出票人簽發票據時須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將確定的金額、收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本人的簽章和無條件承諾的事項填寫在票據上,之后該票據無論流通到何人手中,無論持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著何種關系,該票據上所確定的票據種類、金額和支付日期是不會有任何改變的,不但持票人不能改變票據上的內容,就是出票人在票據簽發后也不得改變票據的金額、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稱這些最基本的事項,如果有所更改的,被更改的票據無效。
二、票據權利的種類
1.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支付款項。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
付款請求權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起6個月以內。
(2)持票人須將原來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3)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5)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2.追索權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由于這一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后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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