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除應當具備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基本事項外,從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出發,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融資租賃合同還可以或者應當從如下方面進行約定:
1、合同履行地的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有約定,從約定。既然民訴解釋規定,合同履行地可以進行約定,那么可以從便于訴訟的出發點選擇約定相應合同履行地。
2、租賃物所有權歸屬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42條、第2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條、第10條規定,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據觀察,為了減少承租人的抵觸情緒,不少租賃公司在合同中都不直接寫明所有權歸屬,因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租賃物所有權一般歸為出租人,既然法律賦予約定優先的權利,那么合同中是否約定就由各個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3、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50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可以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進行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合同法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所有權,則所有權歸出租人。
4、租賃物保管及維護義務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47條的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維修義務人是承租人。根據解釋第7條的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即誰占有誰負責。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一般情況下,合同中都會對租賃物的保管維修約定由承租人承擔,就該條約定,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比較容易接受。
5、租金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43條的規定,租金由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潤構成。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租金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最重要的條款之一,租賃公司都會精心設計,就租金條款的約定,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不大。
6、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情況下租金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47條,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保管責任,同時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一般情況下,該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仍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否則則構成違約。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
7、租賃物價值約定。根據解釋第23條,訴訟期間對租賃物價值有爭議,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殘值確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若雙方認為依照上訴方法確認的價值嚴重偏離實際,可以委托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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